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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色法,略有十一种:一、眼;二、耳;三、鼻;四、舌;五、身;六、色;七、声;八、香;九、味;十、触;十一、法处所摄色。

​ 第十一个是“法处所摄色”。前面的五根及其所面对的五尘,一般人只要稍知大概,就可以感知其所具的作用和所显的境界,这个色法则比较特别,因其抽象而幽微难知,他是意识所缘之境,没有质量,是前五根所不能领纳的,只能用意识去领略感受,也就是说只能用思维方式来认识这一类物质影像。

​ 法处所摄色共分为五大类。第一类是“极迥色”,指对于距离极远之处的事物,所显现的光影明暗之色,用自己的观点进行假想。比如说月球表面我人是不能近距离看到的,在意识层面去设想月表的情景就是“极迥色”。

​ 第二类是“极略色”,这里的“极”就是穷尽的意思,对于物质分析到不可分处的极微处,也即最细小眼根难以看见之色。比如我们常说的“微尘”,就是最小的物质单位。从次第对比来看,七个微尘为一个“金尘”,这个金尘能穿透黄金的密度;七个金尘为一个“水尘”;七个水尘为一个“兔毛尘”;七个兔毛尘为一个“羊毛尘”;七个羊毛尘为一个“牛毛尘”。可见其体量是极小的,简直邻近于虚空,所以最小的微尘又叫“邻虚尘”。

​ 第三类是“受所引色”,这种呈现状态又叫“无表色”,比如我们受三皈五戒,通过庄严的仪式策动纯正的发心,还在问答中进行誓愿承诺,这些都会一直储存在意识中,并且能够对意识活动进行规范约束,这种断恶修善的精神,即我们常说的“戒体”,就是典型的“受所引色”。

​ 第四类是“定果色”,修习禅定的行者,在甚深定境中能够自在地变现水、火等现象,或者发出声音等境。也叫做“定自在所生色”。

​ 最后一类叫“遍计所执色”,这一类色法与前面的几类不同,前几类有的也是思维想象,但至少还有事物或者环境的根据,而遍计所执色则是第六意识没有任何根据的妄想,从而形成的影像,比如佛门中常说的“龟毛兔角”,这两样东西现实中并不存在,只是臆想者认为的事物而已。

​ 总的来看十一位“色法”,都是以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造色种为其基因,同时又以“四大”为材质造生而成,“五根”是阿赖耶识所变现的,“五尘”实际也是阿赖耶识变现出的境界,此五尘又为五根所认识,就是所谓的“内变根身,外变器界”。上述都是“实色”,法处所摄色是“假色”,两者皆为色法所摄。